推 pb220201: 強烈建議不要共同持有 09/10 17:06
→ aphisia: 為何?首購只能一次? 09/10 17:07
推 KrisNYC: 對 09/10 17:08
→ KrisNYC: 共同持有你之後很累 如果雙方真的有天走到要分開 09/10 17:08
→ KrisNYC: 前面的出資單據寫好 出問題一樣可以分割或求償 09/10 17:09
→ aphisia: 是說這樣寫好 還有人要結婚嗎?哈 09/10 17:10
→ jerry1019: 就是這麼尷尬。 09/10 17:11
→ aphisia: 真的 乾脆離婚協議一起簽一簽 09/10 17:12
→ kklarinet: 我建議你別結了XDD 09/10 17:12
→ aphisia: 真的中肯 09/10 17:12
→ IBIZA: 現在首購跟首屋不一樣了 09/10 17:13
→ msty: B現在很難貸到款,A當保人也不見得會收 09/10 17:14
→ msty: 4. 有錢先還掉,以後再掛4借出投資「股」市 09/10 17:15
→ aphisia: 都婚後財產 登記誰的名字差別在哪呢? 09/10 17:16
→ IBIZA: 夫妻怎麼持有對財產分配沒有差別 但共同持有會用掉你一些 09/10 17:16
→ IBIZA: 稅務珍貴的第一次 09/10 17:17
噓 xa9277178: 給你剛剛問到最慘的建議 09/10 17:17
→ xa9277178: 銀行說 共同持有 妻子名下沒貸款 也不能算自住稅率 09/10 17:17
→ xa9277178: 可以算第一戶貸款 但不能算首購利率 09/10 17:17
→ aphisia: 現在是只看年收嗎? 09/10 17:17
→ aphisia: 不是保人資產夠 也是會過嗎? 09/10 17:17
→ xa9277178: 目前看起來 共同持有 根本沒什麼財商上的好處 09/10 17:17
→ xa9277178: 過是會過 但你利率就是比人家高阿 09/10 17:18
→ xa9277178: 如果你妻子沒跟你共有 沒背貸款 就能算首購09/10 17:18
→ aphisia: 啊…所以年收夠才會利率低?09/10 17:19
→ aphisia: 貸款成數呢?09/10 17:19
→ IBIZA: 貸款的時候不會知道怎麼持有09/10 17:19
→ IBIZA: A貸款 給B持有 銀行也不會管你09/10 17:19
→ IBIZA: 銀行就是認A跟房子的抵押權09/10 17:20
→ IBIZA: 事實上 我隔年才去改登記 也是可以 夫妻間轉移也不影響09/10 17:22
→ IBIZA: 抵押權09/10 17:22
推 SportLeo: 建議先各自買一房,享受完該有的政策紅利再結婚09/10 17:22
→ kusomanfcu: 婚前先買09/10 17:22
推 dati: 以前的首購是第一間貸款屋 現在的首購等於首屋09/10 17:28
推 hhjjhhgg: 全部B買 登記給B啦 是首購 但是順位低於完全無房的09/10 17:28
→ hhjjhhgg: 是不是沒有Google還在問登記誰的 分財產沒差啦09/10 17:29
→ dati: 夫妻誰付頭期銀行不管,管的是貸款人的還款能力能不能核貸09/10 17:30
→ dati: 另外離婚雖然財產各半~但撕破臉的時候很多都是走到法院09/10 17:32
→ dati: 登記是誰的,其實還是有差。09/10 17:32
其實就是也是會考量到萬一之後離婚 A出資的錢都是婚前遺產獲得 這樣之後是不是可以先扣除才除半
※ 編輯: Tsuyokunaru (211.23.17.22 臺灣), 09/10/2025 17:34:36
→ dati: 可以,把金流證明做好,之後舉證即可09/10 17:35
而且A其實有在考量簽婚後財產分別制,但把這個加入討論感覺變得好複雜...所以沒有在文
※ 編輯: Tsuyokunaru (211.23.17.22 臺灣), 09/10/2025 17:36:51
※ 編輯: Tsuyokunaru (211.23.17.22 臺灣), 09/10/2025 17:38:47
推 KrisNYC: 台灣可以不用做到這樣 你就把金流資料留好 09/10 17:38
→ dati: 婚前契約找個有經驗的律師列一列,沒有很複雜吧 09/10 17:39
→ KrisNYC: 婚後才購置的財產 你只要能舉證你是用你婚前財產支出獲得 09/10 17:39
→ KrisNYC: 婚後分配的時候都可以請求依貢獻額外分配 09/10 17:39
→ KrisNYC: 你要簽到婚前契約 她還要嫁你 那你要真的很有錢 笑 09/10 17:40
→ KrisNYC: 原則上就是婚前你的就是你的 婚後你倆收入不懸殊的話切半 09/10 17:40
→ KrisNYC: 但懸殊與否 配合你們的故事 有點法官心證 09/10 17:41
→ bnn: 已經是夫妻的話你婚後財產共有 登記誰的不重要啦 09/10 17:48
→ dati: 樓上,怎麼會不重要~ 到時候是討還是被討 差很多好嗎 09/10 17:49
推 ATF91: 一開始共同持有,後來不管要買第二間還是要賣屋都要花幾萬 09/10 17:50
→ ATF91: 塊請代書辦夫妻贈與變成同一個人持有,個人經歷給你參考 09/10 17:50
推 hcllon: 你都擔心萬一離婚了,那建議你參考3F Kris跟32F Leo大大的 09/10 17:53
→ hcllon: 建議,要不然你的方案1~4去喬你出多少我出多少、登誰的名 09/10 17:53
→ hcllon: 字,討論時可能就直接炸鍋,婚不用結或直接談離婚了,B的 09/10 17:53
→ hcllon: 經濟無法單扛一間房會願意聽從A的方案又有“安全感”嗎?A 09/10 17:53
→ hcllon: 願意退N步幫扛頭期貸款又登記B或兩人的名字嗎?買房這種千 09/10 17:53
→ hcllon: 萬級別的大事就是現實殘忍的信任考驗,過的了關,一起走的 09/10 17:53
→ hcllon: 長久的機率才會高。 09/10 17:53
→ birdc: 房屋另一半贈與後合併,自已跑不難。不一定要代書。 09/10 18:00
推 ReiFan: 我總是覺得共同持有的壞處被放大... 09/10 18:05
→ ReiFan: 共同持有的好處都被忽略了 就是讓雙方家長閉嘴 09/10 18:05
→ ReiFan: 不然每次都要聽長輩在那邊碎碎念 房子是誰的 09/10 18:06
→ ReiFan: 你住我女兒房子就要乖乖聽話 不然你滾出去 09/10 18:07
→ aphisia: 是長輩誇張了吧 09/10 18:08
→ aphisia: 如果怕被佔便宜 一律建議不要結婚 09/10 18:08
推 bustinjieber: 可以,但每個銀行認定不一樣,條件也不同 09/10 18:19
→ bustinjieber: 但如果只登記A 然後B當借款人, 09/10 18:20
→ bustinjieber: 基本上很難成,有人頭疑慮 09/10 18:20
→ bnn: 沒法律常識的長輩隨便嘴吧 09/10 18:21
推 angele: 咦,我是耶,登記我名下我當借款人的利率差我先生0.25%吧 09/10 18:23
→ angele: ,但銀行說我核貸的下來不接受加保人,只好改成登記我名下 09/10 18:23
→ angele: 我先生當借貸人(建商那來不及更名了) 09/10 18:23
推 physicsdk: Rei講的那個對正常夫妻來說才是最好解決的問題好嗎 北 09/10 18:29
→ physicsdk: 七長輩婚前就應該知道能不能互相接受 不能就不要結婚 09/10 18:29
→ physicsdk: 才對 那種人你用共同持有讓他不吵這題 一樣有很多其他 09/10 18:29
→ physicsdk: 的事情可以碎嘴 你擋不完 09/10 18:29
→ physicsdk: 我現在這間掛老婆名字 房貸也是她申請 但都是我在繳 09/10 18:30
→ physicsdk: 岳父母從來不敢說我什麼 來坐的時候還會到處誇獎 說女 09/10 18:30
→ physicsdk: 婿很棒讓女兒住這麼好 09/10 18:30
→ nicejeffery: 不要共同持有,下一間換人登記公平就好 09/10 18:31
推 KrisNYC: 極端父母是很大的婚姻負分 如果任一方沒有這種覺悟 09/10 18:38
→ KrisNYC: 坦不住是一個層次 連坦的想法都沒有 是另個層次 09/10 18:38
→ KrisNYC: 其實在是否為良配的考量上都占比非常的重... 09/10 18:39
推 Hall: 婚後買的財產共有 共同持有只是提高貸款難度 09/10 19:10
推 Neville0402: 把自己的產權贈與給配偶,誰名下的由房子誰貸款,夫 09/10 19:20
→ Neville0402: 妻相互連保 09/10 19:20
推 quiet93: 別結了 09/10 19:28
→ quiet93: 你對這個人沒有基本的信任,你連區區頭期款都不敢交到對 09/10 19:29
→ quiet93: 方手上,你怎麼敢把你的命交給他 09/10 19:29
推 quiet93: 你這種情況就繼續交往就好,生小孩要算的更複雜 09/10 19:33
推 blargelp: 不要共池 有什麼錢的問題 寫借貸合約 09/10 19:48
→ blargelp: b經濟狀況無法負擔 是指頭期還是貸款 還是both? 09/10 19:50
→ aphisia: 寫借貸合約? 這..婚姻關係中 真有人寫借貸合約? 09/10 20:06
推 clamperni: 婚後我有研究 房子在他名下就他的了 離婚你要想辦法討 09/10 20:32
推 quiet93: 你很擔心就租房子啊,或是住你現在已經有的這間啊,搞那 09/10 20:34
→ quiet93: 麼複雜幹嘛 09/10 20:34
推 ttyy: 以離婚為前提結婚,最好的方法就是不要結 09/10 20:41
→ ttyy: 結婚證書只是紙而已,對方是好人大家講好之後有原因要分開 09/10 20:43
→ ttyy: 分錢也好談,對方不是好人你萬般設防他都有弄你的辦法 09/10 20:43
→ ttyy: 「考量到萬一之後離婚 A出資的錢都是婚前遺產獲得 這樣之後 09/10 20:44
→ ttyy: 是不是可以先扣除才除半」 的答案是可以,實務上法律也是這 09/10 20:44
→ ttyy: 樣走 09/10 20:44
→ ttyy: 名字在誰身上主要是差在處分權上吧,持有房子者可以自己去 09/10 20:47
→ ttyy: 賣掉或去增貸到滿,但賣掉拿到的錢理論上還是雙方共有 09/10 20:47
→ CMCC: 反正不要想共同持有就對了 09/10 20:48
推 ttyy: 夫妻財產共有的概念確實是不太對,有的是剩餘財產分配權, 09/10 21:02
→ ttyy: 有點事後才結算的意味,基本上在婚姻關係存續的過程中各自09/10 21:02
→ ttyy: 的財產和債務還是各自處理計算,當死亡或離婚發生時才會來09/10 21:02
→ ttyy: 事後結算怎麼分成一半。離婚前房子持有者要怎麼亂搞都行,09/10 21:02
→ ttyy: 另一半只有在離婚發生後去主張他亂搞的部分是他的問題要扣09/10 21:02
→ ttyy: 除不納進來分配,通常是真的很擔心這件事情才會去把房子登09/10 21:02
→ ttyy: 記共同持有(以達成要搞要雙方同意的目的)09/10 21:02
推 quiet93: 真的,結婚對象最重要的是人品09/10 21:06
→ quiet93: 如果人品信不過,真的別結婚09/10 21:06
→ quiet93: 結婚,你交到他手上的不是錢,是命09/10 21:08
→ Redchain: B如果無法負擔,還要防來防去的話,那不如就別買了,無09/10 21:15
→ Redchain: 法各別負擔說難聽的就是半個人頭來掛名的而已09/10 21:15
推 CRonaldo07: 114年8月全台僅有5,916對新人結婚,離婚卻有4,486對,09/10 22:05
→ CRonaldo07: 幾乎逼近「每3對結婚,就有2對離婚」09/10 22:05
→ benny1990615: 共同持有就是蠢09/10 22:17
推 ttyy: 無法負擔不是問題,簽保人就好09/10 23:36
推 hermitwang: 按出資比例共同持有,還真是斤斤計較,一分不讓。09/10 23:46
推 final9711: 婚後財產不是共有...09/10 23:53
先感謝各位分享各種意見
其實 目前根本還沒有到談論結婚的階段 只是我認為這個議題是幾乎是遲早要面對的 我只是想提前自己思考到底有哪些作法,屆時也比較能夠有條理地跟對方討論
上面有板友提到一點是關於情面的部分
確實 我其實主要是希望能在 考量對方的經濟負擔、對方傳統上的面子問題以及如果沒辦法走到最後的現實問題之間取得平衡
想要找出一個比較適當的作法
也許以後真的論及婚嫁時會心態上有所改變也說不定
但目前我還是想儘量以理性思考這方面的事情~
謝謝各位:D
※ 編輯: Tsuyokunaru (211.23.17.22 臺灣), 09/11/2025 00:44:07
→ abyssa1: 掛保人就好 不願意掛保人 婚也別結了 09/11 05:20
→ abyssa1: A用婚前財產出資方式保留清楚紀錄就好 09/11 05:21
推 quiet93: 結婚人數是新增加,離婚是所有已經結婚的人離婚,怎麼會 09/11 06:58
→ quiet93: 是三分之二這樣算啦,整個亂比 09/11 06:58
推 quiet93: 單親家庭比例大概8-10趴,這禮拜包括不是離婚造成的單親 09/11 07:00
→ quiet93: 用這個數據去看,還比較實際 09/11 07:00
推 snowstorm: 資金夠充裕就3或4啊 09/11 08:55
推 snowstorm: 對感情穩固程度有疑慮 就建議婚前自己買下 09/11 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