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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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狠男當2幼子面殺鄰居夫妻!死刑被撤銷 死
時間Tue Jun 16 07:35:32 2026
※ 引述《palajuice (芭樂好好吃)》之銘言:
: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 高雄2023年發生震驚全國的「噪音殺鄰案」,惡鄰吳龍滿因為覺得樓上鄰居太吵,竟冷血
: 當著2名稚子的面,持刀殘殺鄰居羅姓夫婦,法院一、二審皆認定吳男泯滅人性,判處2個
: 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孰料,最高法院昨(10)日竟以「未作精神鑑定」為由,冷血撤銷
: 死刑判決,將全案發回更審,死者蔡女的父親今(11)日出面受訪時老淚縱橫,氣得全身
: 發抖、破口大罵法官「無恥」,痛批這根本是在凌遲被害家屬。
今天稍早前出爐的最高法院一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三號刑事判決說法,看了還真的是搖
頭嘆氣啊...
一、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卷內被告有利及不利之證據,應一律注意,詳為調查,綜合全
案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以定其取捨,並將取捨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於判決內詳加說
明,否則即有理由不備之違法。而判決理由之敘述與所憑之證據,倘有不相適合或相互矛
盾之情形存在,即屬證據上之理由矛盾,其判決為當然違背法令。
疑點:
(一)原判決同時說明與第一審認定之犯罪動機不同,不採第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係因不詳
原因行兇,無法認定犯罪動機係噪音引起之糾紛所致,則依原判決認定之犯罪動機,關於
上訴人殺害蔡○穎、羅○仁之犯意係起於何時?所謂「事先預謀計畫犯案」之具體內容為
何?均未明白認定,已有可議。
(二)原判決事實記載上訴人於一一二年間居住在上址十三樓,認定上訴人係於一一二年間
居住該處,期間因深夜傳出不明聲響而有所不滿,懷疑係樓上羅○仁一家人所造成;然於
理由採證上則說明上訴人早自一一零年間起,即向(其子)吳翔宇抱怨樓上住戶很常吵鬧
、發出噪音,甚或深夜發出聲響致影響睡眠,亦曾數次向大樓管理人員反應,透過(主任
委員)陳榮輝協助安排與羅○仁、蔡○穎商談,惟未獲釐清解決,案發前數日再次向(管
理組長)陳宇芷反應此事,似認上訴人自一一零年間起,即已懷疑羅○仁一家人經常發出
噪音聲響致影響作息,屢經反應未獲解決,積怨已久,此部分事實記載與理由之說明未盡
一致,亦非適法。
(三)對於所認定上訴人在案發前數日與蔡○穎因噪音問題發生爭吵乙節,固依憑羅○桓不
利之證詞及上訴人部分供述為論據,然稽之卷內筆錄所載,羅○桓於警詢證稱住家樓下阿
伯(即上訴人)之前有上樓跟蔡○穎吵架過,不知道吵甚麼、檢察官偵訊時則稱乾爹生日
那天,看到十三樓阿伯跟蔡○穎吵架,但不知道為何吵架等旨。上情果若無誤,羅○桓似
未明白證述上訴人與蔡○穎發生爭吵之時間及原因,而上訴人亦僅供稱曾因噪音問題而上
樓、向大樓及樓上住戶反應等語,原判決復未敘明另有何具體證據資料可輔,逕認定上訴
人係「案發前數日因噪音問題」與蔡○穎發生爭吵,而據以認定上訴人有預謀殺人之動機
,不無證據上理由矛盾之違誤。
(四)再衡以趨吉避凶乃人之常情,尤以犯罪行為人涉犯重罪後,或因極度驚恐慌亂,為尋
求自我保護、規避追緝,而逃離現場或企圖湮滅相關跡證,本質上仍屬於避險與自我防衛
之心理本能反應,尚無法據此即認可推知其事前必經縝密計畫後俟機下手犯罪,原審逕以
上訴人案發前後刻意躲避監視器攝錄行蹤,後續並有逃亡、滅證之舉,可認係預謀計畫犯
本案,所為推認是否符合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非無再予研求之餘地。則原判決認定上訴
人以事先謀以縝密計畫方式殺害蔡○穎、羅○仁,是否確有實據?究竟上訴人與蔡○穎、
羅○仁有否發生爭吵?發生爭吵之時間、原因為何?與本件上訴人殺害蔡○穎、羅○仁之
犯行間有無密切關連?攸關上訴人犯罪情狀之認定及量刑輕重之審酌事項,自有詳加調查
、釐清並敘明之必要,乃原審就此未予詳查說明,遽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認定,難謂無證據
調查職責未盡及理由欠備之違法。
二、為補救採納傳聞法則實務上所可能發生蒐證困難之問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之三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該條各款所列之情形,例外承認其在司法警察(官)
調查中所為之陳述,於具備「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及「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
要者」要件時,具有證據能力。所稱「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係指就具體個案
案情及相關卷證判斷,為發現實質真實目的,認為除該項審判外之陳述外,已無從再就同
一供述者,取得與其上開審判外陳述之相同供述內容,倘以其他證據代替,亦無從達到同
一目的之情形而言。
稽之原審筆錄記載,上訴人及其辯護人已爭執證人羅○桓、羅○翌於警詢及偵訊陳述之證
據能力,原判決理由先說明羅○桓、羅○翌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分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五十九條之三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復未區隔或說明
所引警詢供述有如何之必要性,併將羅○桓、羅○翌於警詢及偵訊時與重要待證事實同旨
之證詞採為上訴人論罪之依據,該部分警詢之供述即欠缺必要性之要件,與上開傳聞例外
之規定已有不合,且稽之卷內資料,羅○桓、羅○翌於法院審理中俱未到庭,原審並未踐
行適當之調查程序,以釐清其二人警詢陳述作成時之時空環境與相關情況,是否具絕對可
信性之特別情況保障,給予上訴人及其辯護人就該證據適格之要件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逕
謂客觀上具有可信之特別情狀,難謂調查適法。
三、生命無價且等價,「禁止殺人」向為人類社會之傳統及普遍性行為誡命。是就故意殺
人行為,國家於符合罪責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前提下,本得以刑法制裁此等嚴重犯罪行
為,以保障人民之生命法益,並維持社會秩序。惟死刑之制裁手段,乃終極剝奪被告生命
,使之與社會永遠隔離,誠屬不得已情形之最終刑罰,自應嚴謹、審慎適用。關此,憲法
法庭一一三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業已揭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處罰之故
意殺人罪係侵害生命權之最嚴重犯罪類型,其中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得適用於個案
犯罪情節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上開規定所
定死刑,應僅適用於行為人係基於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而殺人既遂之情形,始
符合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基本要求。再者,縱使基於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而
殺人既遂之情形,亦不當然有死刑規定之適用,而仍須由法院綜合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與
目的、所受刺激、犯罪手段、所生危險或損害、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
等犯罪情狀,進一步確認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在倫理及法律上確具特別可非難性,或其
犯罪手段為特別殘酷,或其犯罪結果具嚴重破壞及危害性者,始足以該當個案犯罪情節最
嚴重之情形。至於就個案犯罪情節確屬最嚴重之情形,法院於個案量刑時,仍須進一步衡
酌與行為人相關之一般情狀(刑法第五十七條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十款規定參照),以判
斷被告是否有再犯類似最嚴重犯罪之高度危險,且無更生教化、再社會化之可能,致須採
取宣告死刑此等永久隔離之最後手段等旨。是以法院對被告所涉罪行之審判,其刑事程序
之規範及實踐必須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並依被告具體犯罪情節、所犯之
不法及責任之嚴重程度,審查犯罪情狀是否確屬情節最重大之情形,再綜合考量被告之人
格與社會生活情形等行為人屬性事由,審慎判斷有無復歸社會之更生改善可能,以確定最
終是否選擇適用死刑之最後手段,並於判決理由內詳加說明各該具體審酌情形,其審酌之
刑罰裁量始非恣意,而與上揭憲法法庭判決意旨相符。又證據雖已調查,而其內容尚未明
瞭,即與未經調查無異,如遽行判決,仍屬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背法令。
稽之卷內證據資料,第一審檢附全卷囑託屏安醫療社團法人屏安醫院(下稱屏安醫院)為
量刑前調查鑑定,待證事項包含刑法第五十七條第四、五、六、十款所列事由、暨其身心
狀況、心理衡鑑、未來社會復歸可能性等項,鑑定證人孫成賢就此於原審證稱僅針對刑法
第五十七條第四、五、六款事由進行評估,惟因上訴人拒絕鑑定,無法獲知確切詳細資訊
,未能完成評估前揭各款量刑事由及其犯後態度、社會回歸可能性,至於教化可能性涉及
矯正機關之矯正教化,並非其專業所能評估等旨,則屏安醫院量刑前評估調查告書內容似
未實際就刑法第五十七條第四、五、六、十各款事由進行完整之評估、鑑定,以判斷上訴
人是否有再犯類似最嚴重犯罪之高度危險,且已無再社會化可能之情形,辯護人據此為上
訴人之利益,聲請原審再行囑託其他專業機關、團體為量刑前調查鑑定,協助法院判斷前
揭量刑事由,以考量經第一審科處之極刑有無減輕或緩和上訴人罪責因素,而或有向下減
輕刑度之裁量空間,案關人命重典,即非毫無實益。且卷查,原審曾囑託國立臺灣大學教
授謝煜偉、國立臺北大學教授周愫嫻及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
醫師李耀東進行量刑前調查鑑定,其等覆函載稱「上訴人堅拒鑑定會談,除非能以較長時
間建立信任關係,否則若勉強進行,受限於鑑定時限恐難獲有效資料……然若從量刑鑑定
的角度以觀,本案被告犯罪之原因、動機乃至於所受之刺激尚有難以理解之處;其智能、
性格、心理狀態環境適應力亦存有疑義。為求慎重量刑,建請法院以適當形式詢問被告家
人(含被告之兄妹、配偶、子女)、社區管理人員……,以便釐清上開疑義」等旨,似已
肯認如能給予適當時間,非無進行前述量刑前調查鑑定之可能,參諸卷附長庚醫療財團法
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所載,上訴人之配偶、胞姐曾到場或以電話方式進行
聯合會談協助鑑定,上訴人之子吳翔宇亦允諾配合電話訪談,上情倘若無訛,似無不能囑
託相關專業機關或團體以適當方式,就前述量刑事項為鑑定,以究明犯罪事實以外之量刑
情狀,提供法院得以綜合判斷,適切量刑。原審逕以上訴人不願配合量刑鑑定為由,辯護
人此部分聲請屬不能調查且無調查必要之證據,並認查無是否可透過相關手段促使其更生
教化、再社會化之可能,遽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揆諸上開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及首開說明
,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又原判決關於上訴人之生活狀況、
品行、智識程度(刑法第五十七條第四、五、六款)等量刑因子,雖已逐一記載卷附相關
科刑資料,但對於該等資料呈現之內容應如何評價?與本案各罪量刑審酌之關連性為何?
係量刑之加重或減輕因素?並未具體敘明,復未就上訴人所犯係分論併罰殺人二罪,個別
敘明各罪之不法罪責程度及刑罰裁量之理由,即遽均量處死刑,亦有量刑理由欠備之違誤。
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而原判決上述違誤,影響於事
實之認定及整體量刑事實之調查及辯論,本院無可據以為裁判,應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
因。另原判決以(目擊證人)羅○桓、羅○翌於警偵之指證,執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依
據,理由說明其二人為幼童,經醫師評估不適宜到庭接受交互詰問等旨。然依卷附臺北市
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診斷證明書,其等就診日期為一一四年十月一日,醫囑載稱「評
估病人『目前的情形』……因此建議『盡可能』不令病人出庭作證,避免二次傷害」,而
同院一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函文載稱「(羅○桓、羅○翌)皆為目睹重大創傷後所致之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患者,『目前』仍持續呈現相關殘餘症狀。……綜合臨床評估,『目前
』身心狀況均不適宜至庭接受交互詰問」,
上訴人猶請求詰問調查,而前述就診評估之日
期,距今已有相當時日,相關不宜到庭情事有否變動?二人是否仍有前揭醫囑之情形,事
涉重典,案經發回,併應注意及之,附為指明。
尤其是最後一段,已經想作嘔了
還要讓被害人的兩位未成年兒女再次經歷數年前的創傷,這到底是什麼意思?要當「聖母
」到不顧慮他們的感受嗎?
至於「是否能鑑定」的問題,則已經非一般人所能質疑,到頭來只能請高雄高分院重新在
更一審中認定...
加害者的人權固然重要,但也要考量被害人及其家屬感受,這才算是符合「最佳(利益)
出發點」
如此的敘寫方式根本只是想噁心人罷了,太詭譎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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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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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william826: 法官帥喔 優秀餒223.138.116.194 06/16 07:36
→ william826: 鼓勵大家私刑就對了223.138.116.194 06/16 07:36
→ william826: 大樓那種拿噪音當藉口雞巴毛的 根本223.138.116.194 06/16 07:37
→ william826: 一群雞巴邊緣人223.138.116.194 06/16 07:37
推 chanel1259: 路上看到馬拉松覺得很吵該怎摸辦? 49.215.46.124 06/16 07:41
推 qsx889: 台灣法官根本不是正義 223.138.4.224 06/16 07:41
推 MaiShiranui: 可惡的法官 223.139.29.153 06/16 07:42
推 bahano: 噁心的司法,噁心的廢死!223.137.178.254 06/16 07:45
推 a00049g: 這群類人生物 幹 39.12.10.173 06/16 07:45
推 kning: 司改大勝利 42.75.30.62 06/16 07:48
推 ZhouGongJin: 應該讓加害者出獄住在法官家樓下體驗 223.141.57.58 06/16 07:49
→ ZhouGongJin: 教化的結果。 223.141.57.58 06/16 07:49
推 cutinking: 這種垃圾還不敢判別當法官了吧 27.247.88.111 06/16 07:55
推 tinabjqs: 垃圾法官140.112.121.103 06/16 07:56
推 pigking75: 不判死 也不執行死刑 根本虛設223.137.158.137 06/16 07:58
→ pigking75: 不要講毒駕 路邊停車都判死刑也沒在怕223.137.158.137 06/16 07:59
→ pigking75: 了啦223.137.158.137 06/16 07:59
→ ad1339: 在犯罪天堂不做點什麼是不是感覺虧了~? 220.135.183.99 06/16 07:59
推 clairehao: 民進黨司法改革 119.77.139.235 06/16 08:05
噓 dd1115dd1115: 嘻嘻你們懂法律嗎 114.37.116.144 06/16 08:11
推 Brioni: 最高法院已經是需要被大力改革的程度223.140.227.201 06/16 08:12
推 coffee112: 你講的聖母病好貼切 居然還想要讓小朋 111.255.219.33 06/16 08:12
→ coffee112: 友再多痛苦幾次 司法真的是太扯了 111.255.219.33 06/16 08:12
→ CrossroadMEI: 怎麼這些法官都不會被毒駕撞死啊 42.79.41.88 06/16 08:17
→ ALENDA: 長篇大論的廢話 72.186.209.218 06/16 08:18
推 CrossroadMEI: 怎麼沒寫法官名字?刑事第五庭審判 42.79.41.88 06/16 08:22
→ CrossroadMEI: 長法官段景榕 42.79.41.88 06/16 08:22
推 set852064: 鬼島司法已經噁心的無藥可救 60.250.225.225 06/16 08:23
→ aakkssqq: 逼人放下法律就是~法律是公正的 笑話 61.216.162.228 06/16 08:24
→ kululualex: 法官結論:他如果是個神經病,那你要 42.79.48.94 06/16 08:34
→ kululualex: 尊重他殺人的權利。我們做精神鑒定就 42.79.48.94 06/16 08:34
→ kululualex: 是為了發殺人證照啊,還不快幫他申請 42.79.48.94 06/16 08:34
→ kululualex: 一張? 42.79.48.94 06/16 08:34
推 yayan1010: 他願意出來照顧這兩個小孩,讓他們原諒 118.168.143.74 06/16 08:35
→ yayan1010: 他殺死父母的仇嗎 118.168.143.74 06/16 08:35
噓 pounil: 垃圾法官 台灣司法制度真的改革到令人髮指 163.19.118.74 06/16 08:36
推 fallennrise: 法官就很誇張啊,且這還跟政治無關 111.82.226.126 06/16 08:44
→ fallennrise: 不討論政治辦案,有這種離譜的法官 111.82.226.126 06/16 08:44
→ fallennrise: 司法體制就很有問題,為啥這種人還 111.82.226.126 06/16 08:45
→ STerry1986: 沒問受害者小孩願不願意讓加害者扶養 122.116.217.60 06/16 08:45
→ fallennrise: 可以繼續當 111.82.226.126 06/16 08:45
→ STerry1986: 就不錯了 122.116.217.60 06/16 08:45
噓 danorken: 就不敢算死刑找理由啊 可悲司法 111.83.13.157 06/16 08:47
→ linkinchez: 司法棒棒,幹 111.71.19.80 06/16 08:48
推 stvc: 台奸民鶄黨政績 36.227.106.219 06/16 08:51
推 god890529: 可教化 114.37.196.66 06/16 08:51
推 orange0319: 法官認為,只要覺得吵,就能拿刀亂砍 223.137.33.241 06/16 08:56
→ orange0319: 人是嗎? 223.137.33.241 06/16 08:56
推 aa429: 民進黨司法改革 笑死125.230.200.104 06/16 08:59
→ SomiSomiNo1: 台灣司法牛逼 1.160.207.41 06/16 09:03
推 leeyeah: 挑一堆不重要的毛病在那邊發回改判 101.10.166.179 06/16 09:04
推 justiceyes: 被害家屬跟一般人的法感情重要嗎?偽 118.167.247.33 06/16 09:08
→ justiceyes: 善假掰的升官之道才重要啦,多判幾個 118.167.247.33 06/16 09:08
→ justiceyes: 免死讓党看到,大法師的位置指日可待 118.167.247.33 06/16 09:08
→ justiceyes: 嘍 118.167.247.33 06/16 09:08
→ troy911: 髮醬活該被看不起 113.211.157.52 06/16 09:14
推 kkira: 法官應該有接受過父母在面前被殺的訓練喔223.136.114.246 06/16 09:28
→ kkira: 真的是高道德標準捏223.136.114.246 06/16 09:29
→ monkeydog119: 法律系誤國啊 39.9.105.247 06/16 09:29
噓 kurtis0359: 看不下去可以離開 所以我離開了… 14.249.105.196 06/16 09:32
→ andy279279: 民進黨又贏了 223.139.136.25 06/16 09:41
→ jiajie: 法畜:讓加害人代替被害人照顧被害人家人 61.220.204.242 06/16 09:50
推 reachsky: 支持私法正義 61.231.49.69 06/16 10:02
推 xaxa0101: 台灣法官是社會亂源 39.12.58.98 06/16 10:24
→ goodboy98: 不要罵錯人了 49.216.43.109 06/16 10:30
→ riker729: 不就是我不想讓壞人死 再吹毛求疵找理由 27.53.154.123 06/16 10:40
噓 tzongyao: 垃圾法官 只為了升官 甚麼爛事都能幹 59.124.231.69 06/16 10:47
→ spadenet: 幹你娘被告律師真有臉要求詰問兩名幼童 27.240.96.202 06/16 10:50
推 griphix: 幹 法官就欠淘汰機制永不錄用 不然怎會有118.231.153.178 06/16 10:50
→ griphix: 垃圾法官縱放毒駕。還無保請回個洨。幹118.231.153.178 06/16 10:50
→ spadenet: 這兩名幼童偵查中證述不採就不能認定犯 27.240.96.202 06/16 10:51
→ spadenet: 罪事實了嗎? 27.240.96.202 06/16 1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