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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aiopapa ()》之銘言: : 記者詹宜庭/台北報導 : 新竹市長高虹安助理費案二審判決大逆轉,貪汙部分獲無罪,理由是高院採信立法院函覆 : 資料,認為助理費性質屬「實質補助,彈性勻用」,不過,今(18日)立院函文曝光,公 : 文內未見「實質補助,彈性勻用」,以及補助立委問政所須財力不足等內容。 ※ 引述《treeeasy (無)》之銘言: : 高院是從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立法沿革,認為助理費相關規定的立法目的及預算編列之性 : 質應屬「實質補助,彈性勻用」。 : 跟立院函文本來就無關呀,之前高院新聞有寫,是民進黨跟綠媒自以為是立院函文解釋的 : 吧,自己蠢還要怪立法院公文? 先撇開立法院秘書長回信不談,今天已經可以看到一一三年度矚上重訴字第三十六號刑事 判決原文了 是否真的「公道自在人心」、甚至可以認定所謂「旗袍法官」有瀆職嫌疑,這有賴各位自 行判斷,剩餘什麼的就不好多說。 理由原文:(共有兩份,一個是檢察官、高虹安等被告針對有罪部分的上訴,另一個則是 前法務助理陳昱愷無罪部分,未被報導、但結果是上訴駁回) 【第一份】(黃字為法院自行畫線標明重點的內容) 壹、上訴內容: 一、被告黃惠玟僅對原判決刑度上訴;被告陳奐宇未提起上訴;被告高虹安、王郁文均對 有罪部分上訴。 二、檢察官就被告高虹安、黃惠玟、陳奐宇及王郁文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高虹安之刑度 、貪污犯罪所得數額;王郁文否認犯罪不應宣告緩刑及緩刑負擔上訴。 貳、審理範圍: 雖然檢察官對於原判決被告高虹安、黃惠玟、陳奐宇、王郁文不另為無罪(及判決無罪之 陳昱愷,本院另行判決)部分上訴;然而,不另無罪諭知部分與起訴被告高虹安、黃惠玟 、陳奐宇及王郁文共同涉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想像競合) 因審判不可分,視為已上訴,均屬本院審理範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57號判決 參照)。 叁、被告高虹安、黃惠玟、陳奐宇、王郁文及檢察官於本院就供述及非供述證據之調查均 陳述:「同前所述,請參歷次開庭陳述及書狀所載。」關於證據能力之認定與原審並無不 同,援用第一審判決論述。 肆、上訴內容概要: 一、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一)參酌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範意旨及相關請領流程,立法 院、立法委員與助理,應屬三方法律關係:公費助理之雇主是立法委員,並為立法委員提 供勞務,並非立法院員工。助理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向立法委員請領加班費,立法 委員再以其名義,依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規定向立法院核實申請加班補助,再由立法 院將款項撥付助理帳戶。法律明確規定補助範圍就是勞動基準法相關費用;立院核撥補助 費的運作模式就是意在減少詐領。 (二)「虛報加班費」並非「申報時數」或「應得數額」不實,而是被告高虹安自始無給付 真意。助理酬金「低薪高報」與「虛報加班費」同屬詐術,無須差別對待。 (三)被告高虹安浮報他人薪酬、加班費,就浮報部分其並無處分權,且向立法院請領助理 加班費之請求權基礎是「立法院组織法第32條第1項」且是以「立法委員」名義請領,原 審以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阻卻不法所有意圖,實有未洽;原審以「私人財產合法處分」 角度阻卻不法所有意圖,不符合詐欺罪構成要件。申報酬金與加班費構成詐術與否,應適 用相同標準;意即應以立法委員「實際核給金額」與「申報金額」是否相符為據,被告均 具有虛報加班費之犯意。 (四)人事費限專款專用,不得流用,不可用以支應辦公室、服務處等開銷甚至私用。助理 費不是民代薪資或實質補貼,非屬可由民代支配或總額分配,不容以大水庫置辯或挪供他 用,僅能覈實補助,不容浮報、虛報,低薪高報納入私人支配,顯屬詐領。 (五)助理加班費申請必須由被告高虹安親簽,加班費申請無須助理簽章,助理顯然是人頭 。原審就被告高虹安、黃惠玟、陳奐宇及王郁文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應改為有罪認定。 (六)原審對被告高虹安所處之刑,漏未審酌前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有違罪刑相當原則 而量刑過輕;被告王郁文非但未認罪,辯護人提出之見解與答辯方向,應視為被告王郁文 犯後之真實心態;意即自始未認知錯誤,未曾表達悔意,不應以其確有悔意而宣告缓刑。 (七)被告高虹安所有「申報加班費」與「實際核給加班費」之差額,就助理已繳回部分, 均應列為被告高虹安之犯罪所得。因此,附表二「繳回金額欄」之全部金額及被告陳昱愷 繳回之109年6、10、11月份加班費,總額53萬6450元,原審就被告高虹安部分,漏未沒收 犯罪所得50萬6041元(53萬6450元-3萬409元=50萬6041元)。 二、被告高虹安上訴辯解略以: (一)聘用之公費助理均有實際勞務付出及加班事實,並非「無聘用事實」之人頭型助理。 (二)公費助理費及加班費申領之規範依據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但條文對於「公費 助理經費之預算性質」、「公費助理經費的運用、分配及加班認定、管理」均未明確規範 。 (三)公費助理捐出特定數額財產,屬於「附負擔的法律行為」。公費助理依約定(勞動條 件)處分部分自己財產作為辦公室零用金。 (四)公費助理經費之預算性質可分為狹義概念之「等同於公費助理之薪資」廣義概念之「 屬給予立委聘用公費助理所需經費的實質補貼」不論採狹義或廣義概念解釋,因被告高虹 安並無虛偽不實的認知,未向立法院傳達不實訊息,均不構成犯罪;被告高虹安確實有「 公務支出」之整體概念,若認為不能互相流用,在不法所有意圖判斷上將造成不合理。不 論支付私聘助理費用性質之助理人事費用或私聘助理費用之外與立委職務實質關聯之公務 開銷,被告高虹安之花費均遠遠超過原審認定涉嫌詐領之金額,被告高虹安並無不法所有 意圖。 (五)立法院尊重立法委員與所聘公費助理之勞動條件約定,既有真實聘僱關係,被告高虹 安與公費助理之「薪資約定」、「薪資調整」及「約定捐出特定財產」符合勞動基準法規 定,未違背公費助理之認知,無違法性認識,不應構成犯罪。被告高虹安既無「不法所有 意圖」自應認定無罪。 三、被告王郁文上訴辯解略以: (一)被告王郁文是被告高虹安聘用之立法委員公費助理,與被告高虹安形成民法僱傭關係 、勞動基準法之勞動關係,不具有公務員身分,無法定職權或職務,領取之薪酬及加班費 與立法委員之職務行為與機會無關。 (二)被告王郁文只有「少領少拿」薪酬,並無起訴書所指「低薪高報」或「浮報酬金」被 告王郁文對於調薪與否完全不知情,是被告黃惠玟片面擅自處理。被告王郁文之認知是被 告高虹安應維持與LINE訊息相同之薪酬條件,並無不法所有意圖及犯意。 (三)被告王郁文無從因薪資、加班資費匯入帳戶即知悉當月領取之薪資數額及加班費數額 正確與否。立法院完全由各委員自行決定每位助理薪資之具體金額,並無上限;意即立法 院如有錯誤,只會考量人數、酬金上限及基本工資而己,其他事項則無所謂錯誤之可能。 (四)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確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五)預算法第62條明文規定「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經費,不得互 相流用,並非同法第16條所稱所有五種預算均適用。上述不得互相流用之規定,不包括立 法院之「單位預算」。 (六)立法院人事處歷次之函覆均針對立法院公費助理酬金「總額」審核之「範圍」並非針 對審核之「方式或密度」。立法院針對每位助理之具體薪資金額,均由各委員自行決定。 每位助理之薪資具體金額根本不是立法院審核「範圍」既然不是立法院之審核範圍,即無 須討論審核「方式或密度」是採取形式審查或實質審查。立法院對於立法委員申報之助理 薪資,基於權力分立,尊重立法委員公費助理用人權,僅審核是否明顯違法。被告王郁文 擔任被告高虹安之公費助理均有實質工作及加班,並非人頭助理,並無人頭助理虛報薪資 、加班費之情形,既無詐術之事實,自無使立法院陷於錯誤可言。被告王郁文對於付出勞 務換取依照約定給付之薪資及加班費毫無不法所有意圖,且有充足之適法權源。 (七)申報補助不是立法委員之公權力行使,也不是立法委員之公共勤務執行,不符合貪污 治罪條例第5條第I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要件,請求改判無罪。 四、被告黃惠玟上訴辯解:認罪,只針對量刑上訴;已繳回犯罪所得,請求依貪污治罪條 例第8條第2項規定從輕量刑。 五、被告陳奐宇對檢察官之上訴,辯解略以: (一)被告陳奐宇「被動」知悉、接受被告高虹安辦公室向立法院請領之薪資數額,被告陳 奐宇每月加班時數均遠超過立法院規定公費助理所得支領加班費時數上限,並無虛報加班 費;既有加班之事實,依法具有向雇主被告高虹安請領加班費的權利,給付加班費是雇主 被告高虹安之法定義務,被告陳奐宇確實依法行使加班費給付請求權,檢察官上訴無端揣 測被告高虹安與被告陳奐宇之主觀意思,片面論斷「高虹安虛報加班費」、「被告陳奐宇 是虛報加班費之共犯」。 (二)被告高虹安之不法意圖存在與否,與認定被告陳奐宇有無虛報加班費無關,不應混為 一談;被告高虹安要求被告陳奐宇配合填寫單據向立法院請領加班費支給被告陳奐宇,只 要請領單據填寫之加班總時數屬實,被告陳奐宇並無不予配合之理,此屬被告陳奐宇為使 自己取得合法加班費之協力作為;被告陳奐宇本於受僱地位、對雇主被告高虹安之尊重, 對於繳回(零用金)之要求實不便拒絕。 (三)被告陳奐宇並無「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及「詐取財物」違法性認識,且無「明知為 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記載不實」之故意。 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侵害社會法益,為保障公務員所掌公文書內容真實、 正確之公信力。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一經他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 載義務,並依所聲明或申報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即構成犯罪;若所為聲明或申報,公 務員尚須實質審查並判斷真實與否才為一定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最 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897號判決、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決先例參照)經查: (一)被告黃惠玟坦承犯罪事實欄二(一)至(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被告陳奐宇坦承犯 罪事實欄二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被告高虹安否認犯罪事實欄二(一)至(三)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犯行;被告王郁文否認犯罪事實欄二(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然查,被告高虹安坦承 於「助理遴聘異動表」及「延長工時等經費請領名冊」簽名,並向立法院申報給與被告黃 惠玟、陳奐宇及王郁文附表一期間之「申報酬金欄」及附表二「申報加班費欄」所示酬金 及加班費,經立法院按月將上述申報酬金及申報加班費匯入被告黃惠玟、陳奐宇及王郁文 帳戶,並由被告黃惠玟、陳奐宇及王郁文繳回部分領得款,供辦公室零用金使用之事實; 被告王郁文坦承於「助理遴聘異動表」經被告黃惠玟及高虹安依序製作、簽名,並於「延 長工時等經費請領名冊」簽名,向立法院申報給與附表一所示期間「申報酬金欄」及附表 二「申報加班費欄」所示酬金及加班費,經立法院按月將上述酬金及加班費匯入其國泰世 華銀行帳戶,經被告王郁文將部分領得款繳回供辦公室零用金使用等事實,並有附表四之 供述證據、附表五編號1至11之非供述證據可憑。 (二)被告高虹安、黃惠玟、王郁文及陳奐宇於犯罪事實欄二所載期間「申報酬金」高於「 實際酬金」;「申報加班費」高於「實際加班費」之論述: 1.附表一,酬金部分: ⑴依「助理遴聘異動表」記載,被告黃惠玟、陳奐宇及王郁文於109年2月申報酬金分別是 6萬8200元、7萬7000元及4萬6000元;同年3月份,依序調整為7萬元、8萬元及4萬8500元( 被告王郁文自同年3月16日起生效)。 ⑵被告黃惠玟於偵查中證稱:第1個月(109年2月)的「助理遴聘異動表」酬金數字是高虹 安與李忠庭決定,第1個月領滿,總額是42萬4360元。我實際的酬金不是6萬8200元,是6 萬2000元,因第1個月亂七八糟,所以我們第1個月有拿到匯到我們薪轉帳戶的全部薪水; 我當然知道我被低薪高報,因為剛開始需要買一些辦公室設備,你說錢哪裡來;有低薪高 報的是我、陳奐宇及王郁文,目的是要領滿,回歸零用金;當高虹安決定以後就以這樣有 差價的報法去報;每個助理知道有這樣報的情況,我們知道報出去的情況與實際情況不同 ,所以才會有我製作的總表;我的實際薪資6萬2000元,所謂的調薪只是為了作帳;確實 存有真正的本薪這件事;內帳是由我製作,內容正確;浮報的錢是從3月開始;於原審證 稱:我的實際薪資6萬2000元,沒有變動過;辦公室零用金制度目的是給辦公室支用;辦 公室零用金的來源,人的來源有我、陳奐宇及王郁文,款項的來源有薪資(浮報部分)及加 班費,這筆錢就是用來支應辦公室的公務支出;薪資要有異動才會去報,加班費是向立法 院申請的,高虹安會用大家加班的狀況發給獎金,獎金的來源就是加班費,加班費扣掉獎 金的部分,就進入到零用金,薪資的差額也會進入到零用金,例如我的薪水6萬2000元, 當月我們跟立院陳報的薪資是6萬7000元,我就要退5000元;辦公室零用金從109年3月開 始運作,由高虹安決定採用該制度,這個制度我有向高虹安報告,因為裝潢費用的緣故, 高虹安決定就用辦公室零用金制度來支出,把錢節省下來,去付這筆裝潢費用;高虹安決 定由我、陳奐宇及王郁文繳回薪資差額及加班費;針對助理每個月的申報與實領薪資,我 製作「每月薪資作帳表」所載「當月薪資(表帳)」是向立法院申報的薪資,依據是報給立 法院人事室的「助理遴聘異動表」的數字,該數字由高虹安決定,「實際薪資」是助理到 高虹安立委辦公室談的薪資,「實應領薪資」是實際薪資減掉勞、健保費用,「應退款」 是指浮報薪資及加班費扣掉獎金要退回來;我知道王郁文的實際薪資是由高虹安口頭告知 ;王郁文的聘書是由我彙整送到立院人事處,酬金欄以手寫填入「46000」該數字應該是 由高虹安決定,我問她王郁文的酬金多少錢,她說4萬6000元,我就填4萬6000元。 ⑶被告黃惠玟於109年2月27日晚間9時41至42分傳送訊息給被告陳奐宇:「今天跟委員在 敲同事3月的薪水」、「就是大家回復到原本的薪水,我這邊因為要留辦公室的支出,所 以多領了8000元,之後辦公室的支出,就從我這邊統一出去,由我作帳,跟委員報帳。」 有對話紀錄可憑被告陳奐宇於偵查、原審證稱:關於上述訊息,我的印象是高虹安立委辦 公室有裝潢,但立法院給的裝潢費不夠支應,所以要我們想辦法凑出不夠的錢,要我們把 領的加班費繳出來,之後就延續這個模式,這就是往後高虹安立委辦公室要求助理將加班 費繳回的開端;立法院發助理薪水的時點是每月15日發當月的薪資,過一、兩個禮拜發上 個月的加班費,等這兩筆錢都發下來,黃惠玟就會來跟我講我這個月要繳回多少錢;我在 收領立法院發給我的薪資,有發現高於高虹安承諾我的月薪每月7萬元。 ⑷109年3月27日下午2時36至43分間,被告黃惠玟與王郁文通訊對話: ①黃惠玟:「水母,兔姐要跟妳講一下妳的薪水部分:⑴委員在妳的實際薪資上多加2500 元,做為辦公室支用,我們的薪水是3/15入帳,所以從3/16-3/31的補薪,應該是這兩三 天會入帳,妳的本子上應該會多出現一筆(補薪)這筆就是辦公室的費用,也是放在妳那 邊隨時支應。⑵4/15入帳4月份薪水,也會多出2500元;因為2500元會產生多出勞健保費 用問題,屆時,兔姐計算之後,會給妳該退回辦公室零用金的數字,妳再依那個數字,退 到妳那邊零用金就好了。情況大約是如此,這兩天,再麻煩妳去刷簿子,看是否有一筆1 千多元入帳,謝謝」。 ②王郁文:「okok 聽起來有點複雜,總之就是我會有1000多塊入帳就是」。 ③黃惠玟:「對,妳和我的本薪都會一直在變動,呵。」 ④王郁文:「那我要在另外拿多少錢出來嗎?」「(只怕欠別人錢這樣)」。 ⑤黃惠玟:「就作帳啊,等我一下,我截圖給妳看」、「(黃惠玟傳送圖片)」、「看 3/16那部分,有個兔入金」。 ⑥王郁文:「恩恩」、「是我和妳的各2500」。 ⑦黃惠玟:「不是,那5000元,是掛在我本薪的零用金」、「所以,我退到零用金這個帳 上,所以用“入金”」。 ⑸109年4月21日下午2時5至6分許,被告黃惠玟與王郁文通訊對話: ①黃惠玟:「水母,3月加班費,17日入帳,請妳幫領的金額是13528,連同本薪幫領的金 額是2432,所以共退15960到妳的零用金帳戶中喔」。 ②王郁文:「好 那有哪些金額是研究室零用金的部分?」 ③黃惠玟:「本薪是幫領2500元,但因為保費有多繳,這是必須退給我們的,所以才會有 2432的數字」。 ④王郁文:「恩恩」。 ⑤黃惠玟:「15960」。 ⑥王郁文:「OK」。 ⑹綜上,被告高虹安核給被告黃惠玟、陳奐宇及王郁文之每月實際酬金各6萬2000元、7萬 元及4萬6000元,除被告黃惠玟及陳奐宇於109年2月有實際調高外,期間均未變動。因此 ,附表一所示期間「申報酬金欄」高於「實際酬金欄」之金額即屬為供給辦公室零用金使 用之浮報,金額如附表一所示「浮報酬金欄」。依上述對話紀錄可知被告黃惠玟、王郁文 及陳奐宇每月實際酬金與申報(匯入帳戶)之酬金有差額,該差額是被告高虹安「多加」領用於「辦公室支用」。 ⑺被告王郁文及辯護人辯稱:「被告王郁文與高虹安議定之薪資是實領4萬6000元,勞健 保外加。」並無使登載不實。然查:以被告王郁文為例,申報4萬8500元,實領4萬6000元 ,依據前述被告王郁文與黃惠玟關於勞健保之通訊對話顯示,差額2500元並未等於勞健保 的數額。此項辯解,對於刑法第214條的構成要件不具辯駁效力。 2.附表二,加班費部分: ⑴犯罪事實欄二所示「延長工時等經費請領名冊」記載之加班期間,被告黃惠玟、陳奐宇 及王郁文均有加班事實,已經原判決詳細論述。 ⑵被告黃惠玟、陳奐宇及王郁文應得之實際加班費與申報之加班費不相符的事實及數額, 原審已經詳細核算如附表三。 ⑶被告王郁文於原審證稱:黃惠玟拿「延長工時等經費請領名冊」給我們簽名,上下會用 其他白紙蓋住,我其實主要只看到最後一個欄位的應領金額及瞄一眼前面的加班時數,我 就簽名了,雖然酬金欄位沒被白紙蓋住,但我沒有看,因為那個欄位太前面了(原審卷九 第474至475頁)然查,各月份「延長工時等經費請領名冊」均僅1頁,內容並非複雜,所辯 沒仔細看就簽名之辯解,不足採信。 (三)被告高虹安之辯護人引用立法院人事處97年7月7日函說明二記載:「……本院委員公 費助理係委員自行聘用,其雇主為委員;故其職掌、工作業務項目及是否需有固定之上班 時間等細節,均由各委員自行規定。」(見原審卷四第63頁)立法院秘書長98年3月20日台 立院人字第0980001226號函說明二、(一)、3.記載:「關於公費助理薪資之發給……每位 助理之薪資具體金額,在前述限制內,均由各委員自行決定,並無數額上限之規定。」為 被告高虹安辯護立法委員有權自由決定聘用公費助理之實際酬金。然查:雖然金額流轉的 結果事實相同,卻因被告高虹安招聘被告黃惠玟、陳奐宇及王郁文當初關於待遇的說法, 並非「我準備支給你(以陳奐宇為例,另2位及加班費,同理)8萬元月薪;但是,因為立 委辦公室有許多費用支出,需要一筆公積金,希望你能按月提撥1萬元公積金。這樣的待 遇條件,你是否接受?」因而產生與陳奐宇約定薪資7萬元,卻向立法院申報8萬元的不脗 合現象。其實,卻也印證被告高虹安辯稱初任立委經驗缺乏,依循有立委助理經驗之人員 昔日的作法之辯解,具有可信度;同時顯示被告高虹安與公費助理們開誠布公,卻未留意 縱使結果相同,過程若不夠周延,即難以通過前述最高法院關於刑法第214條闡述意旨之 檢視。 (四)被告4人以不實之數額向立法院申報酬金及加班費,使不知情且不進行實質審查之立 法院人事處等單位承辦人員,形式審查之後,將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付款憑單 」、「委員助理薪資發放明細表」及「公費助理勞工退休金暨勞保、健保按月提(扣)繳明 細表」等文件,足生損害於立法院對於立法委員公費助理經費管理及核銷之正確性,事證 明確,應依法論科。 陸、論罪: (一)核被告高虹安、黃惠玟、陳奐宇及王郁文所為,均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罪。 (二)被告高虹安與黃惠玟;高虹安、黃惠玟與陳奐宇;高虹安、黃惠玟與王郁文,就所犯 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高虹安等人各接續於犯罪事實欄二(一)至(三)所示期間之行為,時間緊接、手法 相同,侵害法益同一,各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柒、原判決被告高虹安、黃惠玟、陳奐宇及王郁文部分撤銷改判及科刑審酌: (一)原審對被告高虹安、黃惠玟、陳奐宇及王郁文論罪科刑,雖有論據;惟查: 1、被告高虹安、黃惠玟、陳奐宇及王郁文並不成立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 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詳後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僅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 告黃惠玟、陳奐宇坦承犯罪;被告高虹安、王郁文否認犯罪雖無理由,基於如上所述,原 判決關於被告4人有罪部分應撤銷改判。 2、原審論處被告4人均觸犯貪污罪,因而宣告沒收追徵貪污犯罪所得,應併予撤銷。 (二)審酌被告高虹安為增加立委辦公室可運用之財物,雖然是採行曾經擔任立法委員助理 的同仁的經驗建議,但未仔細思量手段與目的合法性之方式;被告黃惠玟居於實際執行角 色,被告陳奐宇、王郁文配合立法委員之要求,各自分工程度;被告黃惠玟明確證述辦公 室零用金制度目的是用以支應辦公室的公務支出;被告4人坦承或否認犯罪之犯後態度; 被告高虹安等人陳述之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至5項所示之 刑及易刑折算標準。 (三)被告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一時失慮 觸犯法禁,惡性並非重大,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因認其 等所宣告之刑均宜暫不執行,皆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如主文第3至5項 。法院被告前案紀表顯示被告高虹安另因誣告案件,判處有期徒刑,因認不宜宣告緩刑。 捌、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 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雖不限於直接證據,並包括間接證據;然而無論直接或間 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 得據為有罪認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明文規定、最高法院110年度 台上字第5547號判決參照。 二、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高虹安、黃惠玟、陳奐宇、王郁文及陳昱愷(無罪,另行判決 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就起訴書附表一、二之助理酬金及加班費,向立法院虛報或浮報扣除 各月份核給獎金之後的金額。因認被告高虹安、黃惠玟、陳奐宇及王郁文就此部分共同涉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罪嫌。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高虹安、黃惠玟、陳奐宇及王郁文涉犯上述犯行,無非以被告高虹安 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黃惠玟、陳奐宇及王郁文、李忠庭於調查局、偵查中供述 及答辯狀,被告陳昱愷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陳述、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12年4月 17日函,證人陳瑋希於偵查中、證人謝寧及吳達偉於調查局及偵查中、證人陳湘晴於調查 局之證述,被告黃惠玟提出之隨身碟關於其製作之零用金資料(附件8至附件40及事務官職 務報告)立法院公費助理名冊、立法院立法委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委員助理薪資 發放明細表、聘書、公費助理勞工退休金及勞保、健保按月提領扣(繳)明細表、立法委 員助理延長工時、國定假日特休假應休未休員工及其他經費請領名冊、委員助理帳號明細 表、立法院立法委員各項費用劃撥名冊、立法院人事處112年2月3日台立人字第112000116 2號函、立法院主計處112年2月3日台立主字第1121500044號函及付款憑單、立法院總務處 112年2月6日台立總字第1120001165號函及付款憑單、被告高虹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 交易明細、被告陳奐宇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交易往來明細、被告黃惠玟台灣銀行彰化分行 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被告陳昱愷台灣銀行群賢分行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被告王郁文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交易往來明細、歷久公司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被告黃惠 玟與被告王郁文、證人吳達偉及陳湘晴手機line對話記錄、被告高虹安提出之手機對話翻 拍畫面、被告高虹安提出之委員問政業務-公費助理-人事費執行率資料、被告高虹安於國 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就醫紀錄、入出境紀錄、立法院109年度歲出計畫提要、分支 計畫概況表、永齡基金會112年3月31日112永齡教字第3號函及相關附件為依據。 四、本院之論斷: (一)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54號裁定明白揭示:「本條文(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於個案 之具體適用,均應由個案有權機關或救濟機關為適當之解釋。」立法院是本條文的立法機 關及唯一的適用機關,也是裁定所稱的「有權機關」因此,立法院函釋見解既無顯然違背 法理,法院應予尊重。立法上的缺陷,憲法法庭裁定僅指出:「系爭規定…並無授權立法 院或其他機關以命令為補充之規定。」結果,就如立法院行政單位所言,只負責審核立委 辦公室申報的助理名單、數額,是否屬實,其他一概從寬處理,並無任何限制。 (二)立法目的與法律規範整體關聯性: 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編列「公費助理費」及加班費等費用的性質,應屬「給予立委聘用公 費助理所需經費的實質補貼」而非狹義的助理「薪資」概念。得由立法委員本於雇主身分 聘任公費助理,所需各項經費需求由立法委員自由分配運用。理由如下: 1.就立法沿革: 從立法歷程並參照下列理由,助理費相關規定之立法目的及預算編列之性質應屬「實質補 助,彈性勻用」: ⑴法制用語: 該法明定:「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法律 上是以「每一立法委員」統籌數額為單位。 ⑵預算編列方式及說明: 從助理制度施行開始,預算書經費說明欄即明示屬於「委員助理研究補助費」83年度雖修 正為「公費助理經費」87年度首次使用「酬金」用語;但仍列在「委員問政業務」項下。 ⑶中央主計主管機關歷來之定義: 將「助理待遇」納為「民意代表待遇」其中一項,並定義為「依法聘用之助理人員待遇補 助等屬之」意即公費助理經費屬於「民意代表待遇」的一環,而且是「立委聘用助理待遇 」的補助。 2.有權機關函釋:立法院就爭議條文,歷來函釋(釋憲聲請書已臚列) 「立法院公費助理,雇主為立法委員。」 「每位公費助理之薪資具體金額,在前述限制內,均由各委員自行決定,並無數額上限之 規定。」 3.立法院函覆檢送之「法制局編號1751專題研究報告」與立法院各函覆內容一致。認為列立法委員公費助理經費是補足立法委員問政需要所須的財力不足,其本質屬於立法委員 補助費性質。 (三)立法院發給之助理酬金及加班費目的在於補足立法委員問政所須之財力不足,本質屬 於立法委員補助費性質。立法院自75年度以「助理研究補助」科目編列預算開始,至第五 屆立委任期屆滿(94年1月31日起)之前,均將該費用直接撥入立法委員帳戶,再由立法委 員自行統籌運用;意即立法委員助理並非立法院職員。因涉及包含公費助理費、加班值班 費等近百萬元撥入立委帳戶的稅捐問題,才改撥入指定之個別助理帳戶。此僅屬稅務機關 行政作業、稅務歸戶便利,對於助理費、加班費預算編列的性質及理由及相關費用由立法 委員以雇主身分統籌管理的本質並未改變。 (四)縱如檢察官及原審純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構成要件檢視,被告等人辯 稱欠缺詐取財物故意,應認可以採信: 1.貪污治罪條例之詐取財物罪須行為人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 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之故意。前提必須客觀上有「公費助理經費的運用、分配及加班認 定、管理」規範存在,且明知有此規範而故意違犯。 2.上述立法院歷年函示,事實上立法院從未訂定相關規範,「僅依委員辦公室提供之資料 代為辦理其所屬公費助理薪資(含加班費)核撥及勞健保相關事宜。」 3.被告高虹安於109年2月1日就任立法院不分區立法委員,先後聘僱陳奐宇、黃惠玟、王 郁文及陳昱愷,將各員申報之助理費、加班費,提留部分作為辦公室零用金(或稱公積金 )支付辦公室各項開銷。 4.被告高虹安首次擔任立法委員,立法院公費助理制度又缺乏具體明確之運用規範,被告 高虹安辯稱辦公室零用金制度並非其首創,而是採取黃惠玟基於過往擔任立委助理沿用過 去其他立委辦公室作法的經驗,應可採信,印證如下: 其他立法委員如何操作,從立法院回覆本院113年9月23日函詢提供的「立法委員薪資發放 明細表」及「立法委員加班費發放明細表」(本院卷三第55至117頁)將立法院編列的預算 數額及立委每月報支數額相互對比,具有高度吻合現象,可認並非單純的巧合。明細表顯 示: ⑴公費助理薪資部分:立法院於108年(上一屆)及110年(高虹安任職當屆)每月編列每 一立委公費助理費平均新臺幣42萬4360元,立委只要依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規定,聘滿8 位公費助理以上,無論是8人、9人或13人、14人,除極少數之例外,幾乎全部「領滿」42 萬4360元,與被告黃惠玟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目的是要領滿,回歸零用金,... 。」 ⑵加班費部分:於相同的上述兩年,立法院每月編列每一立委公費助理加班費平均8萬 4857元,不分「小月」(8月休會期間)、「大月」(12月預算密集審查期間)也不論立委聘 任幾位公費助理,甚至僅聘4、5人,並不足法定最低限額8人,每位立委申報的加班費多 在7、8萬元之間。 以上數據充分顯示,立法委員普遍的認知與實際作業,對於公費助理經費之立法目的及預 算編列,應屬「實質補助,彈性勻用」性質。從申報結果並可推知被告高虹安辯稱:「辦 公室零用金制度並非其首創,而是參考其他立委辦公室作法,確認其合法性無誤後,同意 採行。」可以採信。應認並無明知違法而施用詐術詐取立法院財務之故意。 (五)原判決引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50號判決:「立法委員(原判決誤載,應是「 地方民意代表」)自不得任意以助理補助費支用其辦公室或服務處等開銷,縱使以浮報人 頭助理薪資之方式,將詐取之公費助理補助費用於辦公室或服務處等花費,仍非無不法所 有之意圖等旨,而為本院所採取。」此判決的犯罪事實是「純粹掛名的人頭助理」與本案 「實際聘僱助理」之事實不同。原判決據以援引為有罪判決論證基礎,應屬違誤。 (六)與本案情節相當者,應是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41號、113年度台上字第881號 判決:「若該助理補助費係流向與議員職務有實質關聯之事項而非挪為私用,例如用以支 付其他超出公費助理人數上限之助理薪資,而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者,自與貪污治罪條例第 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之要件不符。此與議員實際上並未聘用助理 ,而虛報該未聘用之助理(即所謂人頭助理)以詐領核銷助理補助費之情形尚有不同,自 不可相提並論。」、「議員助理補助費並非議員之實質薪資,必須議員已實際遴用公費助 理,始得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支給公費助理補助費 用。若議員聘用之公費助理具領補助費之後,依議員指示將部分補助費交予議員,致助理 補助費並非全然用以支付議員向議會所申報之公費助理薪資,而有名實不符之情形,雖然 議員可能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然該等公費助理補助費若並未挪為私用,而是用以支付 與議員職務具有密切關連之其他超出公費助理人數上限之私聘助理薪資,且因私聘助理實 際上從事助理業務,而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自與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 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之要件不符。此與議員實際上並未聘用助理,而虛報該未聘用之親友 為「人頭助理」以詐領核銷公費助理補助費之情形尚有不同。」足為本判決參考。 (七)檢察官上訴爭執原判決計算之浮報數額有誤;然查,檢察官基於起訴書附表五之金額 62萬5238元,減除起訴書附表六之16萬5208元,起訴被告高虹安共詐得46萬30元;然實際 金額應扣除被告黃惠玟、陳奐宇及王郁文實際應得之加班費(含勞、健保費)意即本判決( 下同)附表一酬金表「繳回金額欄」及附表二加班費表「浮報加班費欄」所示金額才是被 告高虹安得以支配的款額:被告陳奐宇附表一「酬金表繳回金額欄」8045元+8493元+ 4908元+9236元(合計3萬682元)及附表二「浮報加班費欄」3498元+494元+1694元+ 3280元(合計8966元)被告黃惠玟附表一「酬金表繳回金額欄」5000元+7873元+7675元 +4919元+4919元+4924元+4725元+9564元(合計4萬9599元)及附表二「浮報加班費 欄」2890元+2879元+2878元+1810元+1962元+1947元+1774元+3360元(合計1萬 9500元)被告王郁文附表一「酬金表繳回金額欄」1290元+2432元+2102元(合計5824元 )及附表二「浮報加班費欄」344元+780元+819元(合計1943元)共11萬6514元;然被 告高虹安尚支付所聘公費助理李忠庭人民幣2萬1000元(當時約新台幣9萬多元至10萬元許) 及私聘助理蔡維庭6萬元,有助理遴聘異動表及聘書、李忠庭證述、對話紀錄、黃惠玟、 陳奐宇、李忠庭及蔡維庭證言可證。已經超出被告高虹安所得支配之11萬6514元。 (八)綜上,不論就立法目的與法律規範整體關聯性、立法沿革、法制用語、預算編列方式 與說明、中央主計主管機關對於「助理待遇」之定義、有權機關函釋及實際之數額,應認 被告等人對於欠缺不法所有犯意與犯行、因繳回給公積金核算扣除勞、健保之數額產生出 入之辯解,可以採信。 (九)原審對被告高虹安、黃惠玟、陳奐宇及王郁文論以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 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並宣告沒收追徵貪污所得,應撤銷改判;因與前述論罪 科刑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均不另為無罪諭知。 (十)附表二所示被告黃惠玟109年3至5、7至11月份之加班費;被告陳奐宇同年8至11月份 之加班費;被告王郁文同年3至5月加班費及另行判決之被告陳昱愷申報的加班費均為實際 應得之加班費數額,已經原判決審認,並無公訴意旨所指犯行。檢察官上訴就此部分原判 決已經論駁審認之事實重覆爭辯,並無新事證,無可推翻原審認定,上訴無理由,應予駁 回。 (十一)當事人及辯護人其餘無關宏旨的辯論不再一一論述。 【第二份】 一、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犯罪尚不足以證明,判決被告陳昱愷無罪,應予維持,並引 用附件原判決記載之證據及理由。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高虹安並未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以助理之實際加班時數及時薪核實給付加班費, 表示其不得依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向立法院申領加班費。 (二)「虛報加班費」並非「申報時數」或「應得數額」不實,而是被告高虹安自始無給付 加班費真意;原審既認「低薪高報」被告高虹安並無向立法院申請其實際核給金額以外酬 金之適法權源,卻又認為在「虛報加班費」情形,被告高虹安具有申請其實際核給獎金數 額以外加班費之適法權源,顯然矛盾;被告高虹安既無依勞基法規定給付加班費予助理之 需求與真意,仍向立法院申領補助相關費用,自屬非法虛報,依原審揭示之「申報行為不 法」基準,被告陳昱愷當無合法處分該等款項之權利。 (三)依被告陳昱愷調詢、偵查之陳述(見他卷一第536、539、629、630頁)及被告黃惠玟 傳送之訊息(他卷七第106頁)可知被告陳昱愷知悉其在延長工時等經費請領名冊簽名請 領之加班費數額,非實際可得之加班費,被告陳昱並無依勞基法規定請求給付加班費之意 思;該等加班費匯入帳戶之後,僅能保留被告高虹安核給之獎金數額,其餘款項均須依被 告高虹安指示「代領」繳回作為辦公室零用金使用,故逾越獎金數額之應繳回款項,被告 高虹安並無給付真意,助理只是「代領」加班費,被告陳昱愷明知,竟仍在延長工時等經 費請領名冊簽名,使被告高虹安向立法院申領不實費用。「低薪高報」與「虛報加班費」 是相同的詐術。被告陳昱愷應有虛報加班費不法所有意圖及故意,應改判有罪。 三、本院之論斷: (一)被告陳昱愷於公訴意旨所指期間(109年6、10、11月)實際應得之加班費數額與「延 長工時等經費請領名冊」記載之「應領金額」相符並無浮報、虛報之事實。實際加班費及 申報加班費,除被告高虹安核給之獎金外,屬被告陳昱愷實際應得之加班費。依勞動基準 法第24條規定,被告陳昱愷對加班費之請領具有適法權源,加班費匯入帳戶之後,所有權 即歸屬被告陳昱愷,其依被告高虹安指示將全部或一部繳回供辦公室零用金使用,屬於處 分私人財產,難認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且無不實申報,也不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已經 原審調查、審理,詳細論駁。 (二)原審認定被告陳昱愷被訴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均不能證 明,判決被告陳昱愷無罪,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就原判決已經論駁審認之事實 重覆爭辯,並無新事證,無可推翻原審認定,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另外補充: 就高院自行援引的最高法院判決(有無胡亂比較的狀況,就不多說了),關鍵(重點)被 告分別是: (一)第一二四一號:黃凱(雲林縣議會第十七屆議員) (二)第八八一號:王淑慧(新北市議會第一至三屆議員) 以上供參。 -- 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7.232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6111876.A.862.html
joefaq: 整天對外國事務說三道四的 111.82.245.212 12/19 10:41
lovesinker: 沒有用人頭所以不是貪污懂? 101.12.234.35 12/19 10:42
scott0104: 所以說那個人頭呢 111.255.71.167 12/19 10:42
alan00: 大水庫 讚 61.228.82.45 12/19 10:44
virus2007: 可憐,吸党奶吸到腦袋怪怪的 101.8.139.214 12/19 10:44
kenash: 民進党狗狗很急耶,鄭狗不是都說個案嗎 49.216.29.254 12/19 10:45
Mradult: 高院就認零用金非高所創,但看來也沒去 111.83.128.192 12/19 10:45
Mradult: 查實際情況,不然粽子一大串會更精采 111.83.128.192 12/19 10:46
conanist: 所以確有其人來任職,其人確有加班之事 49.216.109.176 12/19 10:46
conanist: 實 49.216.109.176 12/19 10:46
driver0811: (六)與本案情節相當者,應是最高法院 111.71.4.3 12/19 10:46
driver0811: 107年度台上字第1241號、113年度台上 111.71.4.3 12/19 10:46
driver0811: 字第881號 111.71.4.3 12/19 10:47
driver0811: 判決 111.71.4.3 12/19 10:47
driver0811: 有了6這個,想不出來法官還能怎麼判 111.71.4.3 12/19 10:47
driver0811: 就罩在上面了 111.71.4.3 12/19 10:47
xxxcv: 合理阿,不知道民進黨在氣什麼 114.136.251.48 12/19 10:50
WTF1111: 就都有在工作啊 42.79.128.8 12/19 10:52
driver0811: 不知道ai能不能幫忙智慧比對,減少法 111.71.4.3 12/19 10:52
driver0811: 律人的誤判及人力浪費 111.71.4.3 12/19 10:52
Mradult: 其他出事的都是人頭助理,不然法院認定 111.83.128.192 12/19 10:53
Mradult: 根本夠寬鬆了 111.83.128.192 12/19 10:53
driver0811: 這個如果是私人公司,老闆就會罵亂e 111.71.4.3 12/19 10:54
driver0811: scalate 111.71.4.3 12/19 10:54
caity: 關鍵不是人頭詐領,和公積金辦公室用223.138.122.174 12/19 10:57
WTF1111: 這案一開始就是民進黨輸不起開搞啊 42.79.128.8 12/19 10:57
caity: 法院不是查過大部分立委領滿,助理證詞相符223.138.122.174 12/19 10:58
WTF1111: 現在麻柯失勢才有機會翻正 42.79.128.8 12/19 10:58
WTF1111: 這案搞起來,民進黨才有信心押柯文哲 42.79.128.8 12/19 10:59
WTF1111: 否則誰都知道立委貪十幾萬完全不合理 42.79.128.8 12/19 10:59
magamanzero: 這檢察官就怪怪的 60.248.126.193 12/19 10:59
WTF1111: 助理貪幾百塊? 我不如叫人請客算了 42.79.128.8 12/19 10:59
magamanzero: 人家立法院就沒限定這款項如何應用 60.248.126.193 12/19 11:00
magamanzero: 你檢察官自己心證這款項的用法限制 60.248.126.193 12/19 11:00
WTF1111: 那時候搞高虹安搞到那個誣告罪都能成立 42.79.128.8 12/19 11:01
caity: 一開始就應該朝公務人員登記不實,只是那個223.138.122.174 12/19 11:01
magamanzero: 按照檢察官說法 領國家補助的計劃案 60.248.126.193 12/19 11:01
WTF1111: 距離撥亂反正都還很遠,司法改革大成功 42.79.128.8 12/19 11:01
caity: 不能讓高被免職,所以變貪汙223.138.122.174 12/19 11:02
magamanzero: 如果有用公積金大概全都是貪污了 60.248.126.193 12/19 11:02
magamanzero: 你檢察官敢不敢全都去抓... 60.248.126.193 12/19 11:02
magamanzero: 公積金很爛沒錯 但就不是貪汙 60.248.126.193 12/19 11:02
packing33: 公積金或助理薪水回捐給委員早就存在 101.10.81.186 12/19 11:08
packing33: 幾十年了 基本上也都公開的事 真要抓 101.10.81.186 12/19 11:08
packing33: 有做過立委的基本上都要進去關 101.10.81.186 12/19 11:09
magamanzero: 用公積金就沒有給付真意 這很大條www 60.248.126.193 12/19 11:09
magamanzero: 你說一般企業 繳回福委會 也會出事 60.248.126.193 12/19 11:09
magamanzero: 按照這檢察官理解 你繳回就沒給付 60.248.126.193 12/19 11:10
magamanzero: 這是違法的wwwwwwwww 60.248.126.193 12/19 11:10
turbomons: 簡單說就是北檢無視對高市長的有利 42.74.62.15 12/19 11:11
magamanzero: 檢察官亂講 一審法官也信 只能說... 60.248.126.193 12/19 11:11
turbomons: 事實 想以欺瞞詐術羅陷入罪 現在被 42.74.62.15 12/19 11:12
turbomons: 打臉了 42.74.62.15 12/19 11:12
no2muta: 哈哈 怎麼可能用ai 怎麼可能改革 至少民 42.72.48.137 12/19 11:12
no2muta: 進黨不可能 42.72.48.137 12/19 11:12
turbomons: 一審法官問題很大 明顯無視事實偏 42.74.62.15 12/19 11:13
turbomons: 聽一面之詞 42.74.62.15 12/19 11:13
ter2788: 就是李俊俋要不要一起關這樣 223.138.2.40 12/19 11:15
sbthans: 沒有人頭冒領,就跟其他被判刑的本質上就223.137.119.104 12/19 11:16
sbthans: 不一樣了。如果用回捐公積金制度,司法要223.137.119.104 12/19 11:16
magamanzero: 不要說一起關拉 一起罰錢應該也不敢 60.248.126.193 12/19 11:16
sbthans: 嚴懲也ok,有用到這個制度的立委全都一樣223.137.119.104 12/19 11:17
sbthans: 標準來辦囉!223.137.119.104 12/19 11:17
magamanzero: 按照二審判 所有公積金都登載不實 60.248.126.193 12/19 11:17
magamanzero: 你檢察官敢不敢都抓來罰? 60.248.126.193 12/19 11:17
khastw: 就是要件不符,這樣李也沒事了 111.82.11.14 12/19 11:17
ter2788: 議員立委會被判刑全部都是人頭 詐領 沒有 223.138.2.40 12/19 11:18
ter2788: 一個像高虹安一樣 223.138.2.40 12/19 11:18
magamanzero: 李還是有登載不實的可能阿 60.248.126.193 12/19 11:18
Doica2445: 判決書裡面有說立法院有回函其他立委 106.64.34.116 12/19 11:18
Doica2445: 的薪資表 結果很多人都這樣(高度吻合 106.64.34.116 12/19 11:18
ter2788: 高虹安沒有人頭問題 一審硬要判刑真的很 223.138.2.40 12/19 11:18
ter2788: 扯 223.138.2.40 12/19 11:19
Doica2445: ) 106.64.34.116 12/19 11:19
LinLeyiii: 多數立委都領滿,那是不是都該抓ww 118.231.209.76 12/19 11:19
magamanzero: 現在就擺明綠能你不能了 60.248.126.193 12/19 11:19
minifish1228: 111.82.152.21 12/19 11:20
coffee112: 我想看整個立法院都被抓進去關 DPP敢嗎 1.174.197.60 12/19 11:21
kids1991: 這做法遵循前輩,是立院常態 42.72.27.169 12/19 11:21
magamanzero: 公積金還是應該廢止拉 60.248.126.193 12/19 11:22
magamanzero: 但我論檢察官不敢抓 60.248.126.193 12/19 11:22
khastw: 就總統給了一審法官狗膽硬判這樣 111.82.11.14 12/19 11:24
khastw: 等於給公積金制度上開綠燈,但老實說 111.82.11.14 12/19 11:24
nokla2008: 所以李俊俋辦了沒有? 49.218.146.124 12/19 11:24
khastw: 換個政府抓綠的也來搞個一審貪汙可不可以 111.82.11.14 12/19 11:25
khastw: 是可以的,可是就...爽是爽但不樂見啦 111.82.11.14 12/19 11:25
khastw: 目前這判決等於給公積金制度上開綠燈 111.82.11.14 12/19 11:25
magamanzero: 沒有喔 公積金是登載不實的 60.248.126.193 12/19 11:27
magamanzero: 所以高還是有罪 60.248.126.193 12/19 11:27
magamanzero: 你判完還不改 累犯可能就要去坐牢了 60.248.126.193 12/19 11:28
tinsawei: 不是幫所有立委解套? 42.70.215.30 12/19 11:28
magamanzero: 這也是我說 檢察官不敢抓 60.248.126.193 12/19 11:28
nalthax: 立法院應該改成助理費立法院聘,補助款另218.164.140.147 12/19 11:28
nalthax: 外給立委218.164.140.147 12/19 11:28
magamanzero: 公積金不只國會立委 學校 法人 60.248.126.193 12/19 11:28
khastw: 我是說貪污的部分 111.82.11.14 12/19 11:29
magamanzero: 各種做國家計畫案的應該多少都有 60.248.126.193 12/19 11:29
khastw: 細節還是得修正 111.82.11.14 12/19 11:29
magamanzero: 這些人檢察官都敢去辦嗎?w 60.248.126.193 12/19 11:29
new71050: 一審法官不是升官了 101.10.222.155 12/19 11:29
nalthax: 就立委要聘誰,登記讓立法院去處理,補助218.164.140.147 12/19 11:29
nalthax: 款另外給立委218.164.140.147 12/19 11:30
magamanzero: 有些大學實驗室也有實驗室公積金呢 60.248.126.193 12/19 11:30
xhung: 王郁文月薪4萬6 還被追殺 好慘 101.10.2.244 12/19 11:37
driver0811: 登載不實6個月最好是開綠燈 111.71.4.3 12/19 11:42
KH8019: 一樣的檢察官要搞民眾黨阿 42.72.143.220 12/19 11:48
v19791119: 喔喔 101.8.162.195 12/19 11:53
gogolct: 水母被判貪汙466塊啊,法官說你應該繳回 118.168.135.31 12/19 11:57
gogolct: 立法院,她說請告訴我有任何管道可以繳回 118.168.135.31 12/19 11:57
gogolct: 去嗎? 118.168.135.31 12/19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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